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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01號周培文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業112 聲501 字第655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7 月21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周培文之刑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聲字第501 號被告周培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郭蘭蕙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