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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郭永菊(即莊本雄之繼承人)、魏德仁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宿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宿112 重上42字第684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 月2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2號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與郭永菊(即莊
本雄之繼承人)、魏德仁之11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期日通知書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
備程序,被上訴人郭永菊(即莊本雄之繼承人)、被上訴人魏德仁應按
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正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
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法庭
書記官 葉姿敏
- 發布日期:112-08-03
- 更新日期:112-08-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