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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徐海桂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等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清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清110 重上72字第633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 月17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2號遷讓房地等事件,應送達與徐海桂兼徐海光
之承受訴訟人、徐海穗兼徐海光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1件,公告黏貼本院牌
示處,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法庭
書記官 劉鴻瑛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