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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吳明明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寒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寒110 家上46字第750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 月24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110年度家上字第4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等事件,應送達與吳明明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9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吳明明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
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王佳穎
- 發布日期:112-08-24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