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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宋嘉慶等之民事變更上訴聲明二暨部分撤回上訴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宿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宿111 上易308字第767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 月30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宋嘉慶、宋銀、
宋香、黃鈺婷、黃聖欽、蔡晴瀅(原名蔡淑華)、黃進福、盧俊明、盧孟川、宋
美華(即宋居寶承受訴訟人)、宋吳八重、宋惠紅、陳春連、歐永濬、歐采諭、
宋春榮、宋婉瑜、宋雅貞、張文易、宋天英、宋明珠、林佳霓(即陳連勇之承受
訴訟人)之民事變更上訴聲明二暨部分撤回上訴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變更上訴聲明二暨部分撤回上訴狀繕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法庭
書記官 葉姿敏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