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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9號何孫好、孫明毅、孫慧茵、林玉雪、劉妙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盈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盈107 上易89字第773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 月31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何孫好、孫明毅、
孫慧茵、林玉雪、劉妙蘭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何
孫好、孫明毅、孫慧茵、林玉雪、劉妙蘭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
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法庭
書記官 楊馥華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