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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原簡易字第1號曾柏瑞、曾茂嘉、林威逸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洪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洪112 原簡易1字第795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 月7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原簡易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曾柏端、
曾茂嘉、林威逸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原定於112年9月4日上午10時40分行準備程序,因颱風庭期取消,
改期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曾柏
端、被告曾茂嘉、被告林威逸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5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住民法庭
書記官 陳憲修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