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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林陳金理、危可蕎(原名危婷伃)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律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律111重上149字第794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 月7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與林陳金理、
危可蕎(原名危婷伃)、林東泰之準備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
訴人林陳金理、危可蕎(原名危婷伃)、林東泰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準備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
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周青玉
- 發布日期:112-09-07
- 更新日期:112-09-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