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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5號李春輝即被繼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黃112上易85字第802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 月8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李春輝即被繼承
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林志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 年10月1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李春輝即被繼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林志虹應按時到場
。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 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
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法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