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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林宥成之刑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9 月8 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信112 交上訴58字第80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宥成之刑事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林宥成公共危險等案件,傳票是傳喚於
112 年10月3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進行,應受送達人應按時
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王居珉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