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鄭瓊瑛、蔡雅麗、蔡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黃109 重上24字第818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 月13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與鄭瓊瑛、蔡雅麗、
蔡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 年11月2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追加原告鄭瓊瑛、追加原告蔡雅麗、追加原告蔡純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乙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
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法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