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林建志之刑事傳票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 月13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學111 重附民9 字第8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建志之刑事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台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1 年12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1 年度重附民字第9 號林建志損害賠償案件,傳票是傳喚於112年11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
到場。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戴志穎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