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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40號林建志之刑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9 月13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學111 上易440 字第 81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建志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1 年度上易字第440 號林建志等詐欺案件,傳票是傳喚於112 年
11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應受送達人應
按時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戴志穎
- 發布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2-09-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