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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4號巫明月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2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家112 上訴544 字第85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巫明月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上訴字第544 號巫明月傷害案件,傳票是傳喚於112年11
月8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
時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法院書記官 林芊蕙
- 發布日期:112-09-23
- 更新日期:112-09-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