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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16號蔡政璜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實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實112抗116字第910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2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16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與蔡政璜之裁定正本一
件,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
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月瞳
- 發布日期:112-10-12
- 更新日期:112-10-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