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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5號李春輝即被繼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林志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黃112上易85字第915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3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 年度上易字第8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李春輝即被繼
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林志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民事更正上
訴聲明暨補充上訴理由狀繕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11月15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李春輝即被繼承人李潘秀英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林志虹應按時到
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民事更正上訴聲明暨補充上訴理由狀繕本
各乙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