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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1號胡星敏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雄雄分院嬌刑物112 上訴541 字第9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胡星敏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上訴字第541 號被告胡星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傳票是
傳喚於112 年12月7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理,應受
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慧玲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