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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9號李梓睿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文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文112抗更一9字第933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7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與李梓睿之裁定正本
1 件,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
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王紀芸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