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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20號鄭旭峰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文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文111重上120字第946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9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鄭旭峰之裁定正本一件,
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王紀芸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