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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原簡易字第1號曾柏瑞、曾茂嘉、林威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洪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洪112原簡易1字第958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 月23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原簡易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曾柏端、曾茂嘉、
林威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 年11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曾柏
端、曾茂嘉、林威逸等3人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1 件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1 件,現由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住民族法庭 書記官 陳憲修
- 發布日期:112-10-23
- 更新日期:112-10-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