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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6號鍾承育之刑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齊112 金上訴456 字第96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鍾承育之刑事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456 號鍾承育詐欺等案件,傳票是傳喚於112 年
11月29日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法院書記官 黃瓊芳
- 發布日期:112-10-25
- 更新日期:112-10-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