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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4號宋健弘之審判程序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和112 上易274 字第976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7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宋健弘之112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審判程序傳票1 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1 項、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
,第151 條,第152 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上易字第274 號被告宋健弘竊盜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法院書記官 陳雅芳
- 發布日期:112-10-27
- 更新日期:112-10-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