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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1號林月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黃108上21字第980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 月27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林月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各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12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視同上訴
人林月眞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各乙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