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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67號王宗鎰之準備程序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愛112 金上訴467 字第10107 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 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宗鎰之刑事準備程序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467 號王宗鎰等洗錢防制法案件,定於113 年
1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設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 號)刑事第
九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洪以珊
- 發布日期:112-11-06
- 更新日期:112-1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