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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25號林毓棟(原名林瑞祥)之審理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11月9 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物112 上訴625 字第10223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毓棟(原名林瑞祥)之刑事審理傳票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上訴字第625 號林毓棟(原名林瑞祥)恐嚇取財等案件,傳票是傳
喚於112 年12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進行審理,應受送達
人應按時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陳慧玲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