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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鄭瓊瑛、蔡雅麗、蔡純之之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黃109重上24字第1032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 月13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與鄭瓊瑛、蔡雅麗、蔡純之民事
辯論意旨狀繕本乙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應送達之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乙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