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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張永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黃108重上125字第1071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1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視同上訴人張永昌之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乙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12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視同上
訴 人張永昌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乙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
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