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20號鄭恭、林世璋、張明義、張仁義、張珍寶、張惠美、鄭旭峰、鄭敏昌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文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文111重上120字第1077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2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鄭㨗恭、林世璋(Shih-
Chang Lin)、張明義、張仁義、張珍寶、張惠美 、鄭旭峰、鄭敏昌之判決正本1件,公
告黏貼本院牌示處,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書記官 王紀芸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