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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號邱康淇之函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辰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辰111金上1字第1087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4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邱康淇之函文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應送達之函文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黃璽儒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