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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92號黃巧雲、張勝傑之刑事傳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 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刑國112 上訴692 字第1088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巧雲、張勝傑之刑事傳票各一件,黏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 年度上訴字第692 號黃巧雲、張勝傑詐欺等案件,傳票是傳喚
於113 年1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應
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秦富潔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