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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1號陳盈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洪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洪111重上151字第1115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 月04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陳盈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2年12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視同上訴
人陳盈壽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準備程序終結筆錄繕本各1 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陳憲修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