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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原簡易字第1號曾柏瑞、曾茂嘉、林威逸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洪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洪112原簡易1字第1115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 年度原簡易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曾柏端、曾茂嘉、
林威逸之判決正本一件,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住民族法庭
書記官 陳憲修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