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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1號林文炳、林文裕、林淑嫣、林淑芳、林淑華、劉燕燕(兼張麗弘之承受訴訟人)、劉蓁蓁(兼張麗弘之承受訴訟人)、劉建廷(兼張麗弘之承受訴訟人)、林明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律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律109上易261字第1114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 月04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林文炳、林文裕、林淑
嫣、林淑芳、林淑華、劉燕燕(兼張麗弘之承受訴訟人)、劉蓁蓁(兼張麗弘之承受訴
訟人)、劉建廷(兼張麗弘之承受訴訟人)、林明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2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3年1月3日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林文炳、林文裕、林
淑嫣、林淑芳、林淑華、劉燕燕(兼張麗弘之承受訴訟人)、劉蓁蓁(兼張麗弘之承受訴
訟人)、劉建廷(兼張麗弘之承受訴訟人)、林明美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及112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周青玉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