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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6號祭祀公業蔡首等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實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實112聲126字第1181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0日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祭祀公業蔡首、祭祀公業蔡加再、祭祀公業蔡蔭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6號酌定特別代理人酬金事件,應送達祭祀公業蔡首、祭祀公業
蔡加再、祭祀公業蔡蔭之上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
領取。
二、節本如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法庭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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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聲126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