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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吳明杰、黃琮仁、黃鈺婷、宋佩芳之民事變更上訴聲明二暨部分撤回上訴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宿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宿111上易308字第1206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7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吳明杰(即吳行承受
訴訟人)、黃琮仁(即宋林安月承受訴訟人)、黃鈺婷(即宋林安月承受訴訟人)、宋
佩芳(即宋林安月承受訴訟人)之民事變更上訴聲明二暨部分撤回上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應送達之民事變更上訴聲明二暨部分撤回上訴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
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法庭
書記官 葉姿敏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