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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1號林月眞、林英偉、林蓓莉、林玉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112雄分院嬌民黃108上21字第1204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7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林月眞、林英偉(即林
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林蓓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林玉華(即林國豐之承受訴
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3年1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視同上訴
人林月眞、視同上訴人林英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林蓓莉(即林國豐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林玉華(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正本各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
記官領取。
(三)通知書如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法庭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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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上21pdf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