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號蕭閎屏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文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文113上易18字第0085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蕭閎屏之113年2月22日下
午2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件,定於113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蕭
閎屏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
領取。
(三)通知書黏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法庭
書記官 王紀芸
檔案下載
- 113上易18_蕭閎屏113年2月22日民事庭通知書(國內公送)pdf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