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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陳偉志之民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繕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實
發文字號:113雄分院嬌民實111重上更一24字第0094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 月24日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應送達與陳偉志之民
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繕本、本院113年1月23日雄分院嬌民實111重上更一24字
第00891號函各乙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應送達之民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繕本、本院113年1月23日雄分院嬌民實111重上更
一24字第00891號函各乙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月瞳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