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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000021號傅榮松、林月眞、林英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林蓓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林玉華(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雄分院嬌民黃108上21字第208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 月29日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傅榮松、林月眞、林英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林蓓莉(即林
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林玉華(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傅榮松、林月眞、林英偉(即林國
豐之承受訴訟人)、林蓓莉(即林國豐之承受訴訟人)、林玉華(即林國豐之承受訴
訟 人)之上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二、節本如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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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9113332pdf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