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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000011號吳明明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寒
發文字號:113雄分院嬌民寒110家上易11字第02155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 日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與吳明明之上訴人吳平平113
年2月2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應送達之上訴人吳平平113年2月23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王佳穎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