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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149號林忠能、林東泰、林陳金理、危可蕎(原名危婷伃)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律
發文字號:113雄分院嬌民律111重上149字第306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 月26日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林忠能、林東泰、林陳金理、危可蕎(原名危婷伃)之113年3月
25日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送達之林忠能、林東泰、林陳
金理、危可蕎(原名危婷伃)上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
書記官領取。
二、節本如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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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6170558pdf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