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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000021號傅榮松、林月眞、林英偉、林蓓莉、林月華之聲明上訴狀繕本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黃
發文字號:113雄分院嬌民黃108上21字第0373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 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傅榮松、林月眞、林英偉、林蓓莉、林月華之聲明上訴狀、上訴理由狀
(第三審)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傅榮松、林月眞、林英偉、林蓓莉、
林月華之上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馬蕙梅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