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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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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遴聘特約通譯備選人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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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13 年度遴聘特約通譯備選人簡章 
一、 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辦理(附件一)。
二、 申請特約通譯資格: 通曉客語、手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 斯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 緬甸語、廣東語、同步聽打或其他語言,並能用國語傳譯上 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三、 特約通譯備選人應提出下列文件(請繳交 A4 規格影本並依 下列順序排放,下列(三)至(十)由本院作為遴聘時優先選用事由。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三)。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經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 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但該語言無政 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檢定者,得以教育部 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辦理之語言檢定達中級程度 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五)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 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 5 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語文或翻譯系 (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講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通曉手語之人,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手語翻譯檢定合格證 明文件影本。
 (八)通曉同步聽打之人,檢附下列各款文件: 1. 具同步聽打 2 年以上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13 年度遴聘特約通譯備選人簡章 2. 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達 80 字以上之證明文件 影本或切結書。
 (九)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 2 年以上:
  1. 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 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2. 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3. 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 件。
(十)母語非中文之特約通譯備選人之「中文程度」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請提供相關之證明文件。
  1. 經華語文能力測驗聽讀及口語能力 B2 以上。
  2. 在我國大學就讀中文(華語)系所畢業。
  3. 在母國大學就讀中文(華語)系所畢業。
四、 申請人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法院無須通知補正,得逕不 列入遴選。
五、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3 年 5 月 13 日止(以郵戳、快遞郵 件發件日為憑)。
六、 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將填妥之申請書、個人資料提供 同意書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遞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文書科 收」,信封註明「申請遴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特約通譯備選人」,郵遞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 586 號。
七、 審查與進用: 本院接獲上述申請書經書面審查通過者,依語言分類彙整送 請院長遴選,並經兩院完成中文程度測試及教育訓練審查合 格者,發給有效期間 2 年之特約通譯合格證書,審查不合格 者,不另行通知退件。

檔案下載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遴聘特約通譯備選人簡章pdf
  • 附件一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pdf
  • 附件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特約通譯備選人申請書DOC
  • 附件三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doc
  • 發布日期:113-04-15
  • 更新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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