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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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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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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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