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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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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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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得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標的現狀之程序。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宜由聲請人於聲請狀內陳明,以供法院酌定假處分方法之參考。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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