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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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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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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得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假扣押之聲請,須向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投遞聲請狀,若本案訴訟須已繫屬於本院,得向本院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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