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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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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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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惟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效力,本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2.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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