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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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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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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被上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上訴請求變更原判決。附帶上訴係因原上訴而發生,不受 20 日上訴期間之限制;如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附帶上訴。但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或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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