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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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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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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得於訴訟進行中合意移付調解,其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並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上訴裁判費三分之二(更審案件亦含在內)。
  2.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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