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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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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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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如以書狀委任者,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於本院以證明之。如以言詞委任者,得不提出委任書,惟應由當事人於開庭時,以言詞委任,由書記官記明事由於筆錄內。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本院,由本院送達或告知他造。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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